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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 【颁布时间】2018-9-11
    2. 【标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2018-09/11/content_5320992.htm

    7. 【法规全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是财政部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明确行政级别。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二)受国务院委托集中持有管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经国务院批准,受托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比例,直接投资运营或选择并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基金资产。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资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六)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要适应新的职责定位,切实转变职能,作为投资运营机构,履行好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外事、财务等工作。

    (二)规划研究部。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大类资产投资基准。跟踪研究资产配置相关的宏观经济、资本市场、大类资产及创新产品。拟订资产配置计划及风险预算,提出动态调整建议。

    (三)基金财务部。具体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性资金拨入。统筹安排调度资金。办理基金清算、核算、估值、税收、财务报告。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等。

    (四)证券投资部。拟订境内证券投资策略和方案。具体承担境内证券委托、直接投资和交易。管理境内转持国有股投资。选聘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境内委托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等。

    (五)境外投资部。拟订境外投资计划,制定资产配置方案,执行直接和委托投资决策。选聘境外委托投资管理人。对境外委托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管理运作境外转持和直接持有股票。研究境外另类投资等。

    (六)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管理和运营基金股权资产。对投资形成的基金股权资产,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划转的国有资本,按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股权资产的处置。开展直接股权、股权基金、信托投资等。

    (七)法规及监管部。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开展基金资产的内部稽核。对基金境内、境外投资运作进行合规监管等。

    (八)风险管理部。对基金进行全程的投资风险和内部控制管理。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组织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等。

    (九)养老金管理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综合管理,研究提出资产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和资本市场研究等。

    (十)养老金会计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账户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托管业务等。

    (十一)信息技术部。负责编制信息系统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组织应用软件开发。负责投资业务数据的加工、处理和报表开发。

    机关党委(人事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机关事业编制230名。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部门领导职数35名(含正、副秘书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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