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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8-7-26
    2. 【标题】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rd.lishui.gov.cn/zyfb/jyjd/201807/t20180731_3307804.html

    7. 【法规全文】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的决议



      (2018年7月26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议案及说明。会议决定批准《丽水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由市政府全面组织实施。

      我市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丽水之赞”为引领和动力,牢记“尤为如此”重要嘱托,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奋力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争先进位大赶超,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前列的具体举措。这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于共奏绿色主基调和发展主旋律、加快推进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建设,对于我市打造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开创“两山”新境界,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总体目标,按照分阶段目标、分类指标和各项任务的要求,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加强依法行政,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适时听取同级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惩处破环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桥梁纽带、模范带头和典型示范作用。全市人民要增强生态文明意识,积极行动起来,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为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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