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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1. 【颁布时间】2018-7-27
    2. 【标题】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pcsc.sh.cn/n1939/n1944/n1946/n2029/u1ai176662.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7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将第二款中的“区长、副区长,县长、副县长,区、县人民法院院长”修改为“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

      四、将第四条第三款中“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修改为“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将第二款中的“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修改为“属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另行组织。

      主任会议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任会议指定一人领誓。”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九、删除有关条款中“县”的表述,将“区、县”统一修改为“区”,删除“县长”、“副县长”的表述。

      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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