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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7-10
    2. 【标题】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yingkou.gov.cn/xxgk/gfxwj/zfwj/201807/t20180718_1282836.html

    7. 【法规全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 23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8年7月10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5号)所对应的上位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9月28日废止了《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为确保法制统一,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10〕15号,2010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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