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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6-1
    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3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mg.gov.cn/art/2018/6/1/art_1686_183151.html

    7. 【法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8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2018年5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4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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