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号代表议案的决定
(2018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苏泉毅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南宁市“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发展的议案》(第8号)的审议结果报告。会议同意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该议案交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将执行本决定的情况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