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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7-4
    2. 【标题】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司发通〔2017〕7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hnlx.org.cn/show_n.php?t=11&id=6785

    7. 【法规全文】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司发通〔2017〕70号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快速发展,广夫律师认真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极个别律师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因此,有必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促进律师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惩戒的职责。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律师会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各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律师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
      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律师协会认为律师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处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善直接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作出处罚的措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已经过严格的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罚、行业惩戒决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可以直接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重复调查。
      四、完善暂停受刑事强制措施律师职务和会员权利的措施。律师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暂停其履行律师职务和会员权利。律师被停止履行职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再安排该律师接受新的委托,已经接受委托正在承办的案件和法律事务转交该所其他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案件办结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恢复其律师执业和会员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上述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基于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和当事人利益免受不当损害,针对涉嫌违法犯罪律师可能对法律服务正常秩序产生干扰、不良影响而采取的临时审慎监管措施。
      五、完善律师跨省违法执业处罚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目前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由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有必要加强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防止出现监管漏洞。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的,应当向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意见建议后应当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30日,并将查处结果反馈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为发生地司法行政机关不同意处罚意见的,应当报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两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律师跨区域违规执业行业惩戒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完善惩戒公示制度。自今年5月起,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决定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格式,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瞒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的,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律师工作督察机制定期予以通报。
      七、落实律师惩戒工作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律师惩戒工作专项督察,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察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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