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7月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