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余江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余江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的决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余江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的决定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余江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的决定
(2018年6月29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鹰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8〕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鹰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赣府字〔2018〕33号),已批准撤销余江县,设立鹰潭市余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就余江县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对有关政权机构名称作相应改变,即原余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鹰潭市余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原县辖乡(镇)的名称也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出相应改变。
二、原余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余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原直接选举产生的余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为余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顺延,至届满为止。
三、原余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出相应改变,任期顺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