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洪建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洪建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福建省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洪建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刘洪建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7月18日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南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南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洪建代理南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