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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6-19
    2. 【标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3. 【发文号】税委会〔2018〕2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t20180626_2939281.html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P0201806265408741175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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