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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8
    2. 【标题】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esrd.gov.cn/2018/0410/633154.shtml

    7. 【法规全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和征占保护区林地。”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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