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月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和征占保护区林地。”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采药等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