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免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免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的决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大常委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免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的决定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免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的决定
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2017年6月27日,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旭光的提请,免去:
李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吴新安、张永勤、吴卫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