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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2-7
    2. 【标题】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6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31282492/n31282502/18030911202613985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应当先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行决策。”

      (三)将第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具合法性审查报告,由主要起草部门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签署予以公布。”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交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并将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档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实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理由和具体依据,提交评估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二十六、青岛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七、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环境保护手续办理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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