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6月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