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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5-31
    2. 【标题】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fjrd.gov.cn/ct/17-140464

    7. 【法规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大意义

    数字福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习近平总书记2000年在福建工作时就高瞻远瞩地作出了建设数字福建的重大战略决策。十八年来,我省一以贯之始终坚持统一领导、规划先行、先行先试、统建共享、服务为先、规范运作、社会参与、统一标准,在电子政务、数字经济、智慧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正步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新阶段,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指导推动,提出了一系列数字中国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内涵丰富、富有创见、系统科学的数字中国战略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全球视野、战略眼光、远见卓识,为建设数字中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引领和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新成就。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数字福建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和运用好数字福建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推进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明确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明确发展目标。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全力推进处处相连、物物互通、事事网办和业业创新,积极打造天地一体和陆上、海上、海外“三位一体”数字福建,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数字经济发展全面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福建成为国家数字经济的高地、数字中国的示范区。

    (二)优化升级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推动高速光纤宽带网络深化发展。加快建设泛在先进的移动宽带网,完善移动网络覆盖。加大工业互联网设施投资力度,统筹布局物联网设施。完善全省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无线政务专网,深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工程建设。

    (三)加快突破信息化核心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以我省芯片领域重大项目为抓手,逐步完善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全产业链布局。推动显示面板重大项目量产,逐步形成产业链。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强通用芯片、显示面板、通用数据库、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信、半导体照明、锂电池等特色产业链持续创新发展,加快形成自主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

    (四)创新电子政务发展。加强电子政务总体设计,统筹应用系统规划与政务数据资源规划,强化对政务信息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加大对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保障的建设力度,切实防止信息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强化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完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坚持服务为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商事等领域推进便利化服务。推动技术融合、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科学决策,推动电子证照规范使用,打通信息壁垒。强化推广应用,做到项目生成合理、建成好用、运行持续。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五)积极释放数据红利。完善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开发。全面推动数据中心整合,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利用上级平台资源,推动构建条块结合的全省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多方数据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积极引入和培育大数据企业,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推动有关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相关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和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事业信息化,优化公共信息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数据使用在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试点示范,深度开发各类便民惠民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

    (六)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持续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后劲。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交流,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

    (七)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保障信息安全规划、法规、政策,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网络治理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依托重点产业园区、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建设完善数字福建相关技术研发创新平台、专业化数字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完善覆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测试验证和产业化投资评估等环节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化领域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三、强化数字福建建设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全省信息化工作。省直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推进各领域信息化建设。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照精简、效能和归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信息化建设组织管理体系。全省上下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合理、责任明确、运转顺畅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科学编制实施建设规划。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数字福建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数字福建建设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抓好规划的衔接、细化和实施,制订并落实行动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三)健全科学决策制度。坚持规范运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专家咨询以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形式,建立健全数字福建建设科学化、民主化决策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和规划实施评估,指导、督促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专家作用,健全数字福建专家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数字福建的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跟踪管理、绩效评估、前沿研究等方面的重要智力支撑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设信息化智库,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度。

    (四)加大投入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福建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数字福建重大项目和重点平台建设,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参与数字福建建设。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化技术研发,促进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信息化相关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完善人才引进政策,推动信息化人才在闽投资创业。推动与国内外信息化龙头企业、顶尖人才共同设立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推动成果孵化和高端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信息技术与资源,支持我省数字经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产业、技术、人才对接,进一步提升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合作水平。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

    (一)加强舆论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常态化宣传,将信息化观念渗透到生产生活各领域各层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信息化重大决策、重要举措和工作成效,普及信息化知识,激发社会各界建设数字福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信息化更好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二)强化法治建设。推进我省信息化领域立法工作,加快法规制度建设。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认真实施有关数字福建建设的法规规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创新执法手段,形成执法合力。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司法,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数字福建建设的需要出发,加快出台信息化领域相关决议决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数字福建建设中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数字福建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有关信息化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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