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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4-26
    2. 【标题】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hzrd.gov.cn/view.aspx?id=16233

    7. 【法规全文】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生态检察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池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生态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环境保护,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建设现代化绿色池州创新池州幸福池州的战略部署,加强生态检察法律监督,为促进环境保护、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检察机关要发挥刑事司法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突出监督重点,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程度地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三、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从社会影响大、监管薄弱、问题突出的环节入手,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突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固体废物、大气等环境污染防治,聚焦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加大监督力度,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四、全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发现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五、全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支持有关组织提起或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生态检察能力建设,整合检察力量,建立健全“内部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资源监管职责行政机关的联系,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在相关单位设立检察官工作室;在长江池州段、升金湖、秋浦河、青通河等跨行政区域水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开展区域工作联动。

    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长效机制,认真行使法定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支持配合。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认为检察建议有明显不当的,应当书面反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主动提供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实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九、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十、全市审判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配合,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行政、民事案件,依法受理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化解生态领域纠纷。

    十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新闻媒体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自然环境、共抓生态保护的浓厚氛围。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生态检察工作,推进环境保护,确保本决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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