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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5-3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806/t20180606_3029958.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 通 运 输 部 部长 李小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2018年5月3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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