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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5-28
    2. 【标题】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77113/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41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署令〔2018〕241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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