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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18-3-27
    2. 【标题】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大
    6. 【法规来源】http://rd.lishui.gov.cn/zyfb/jyjd/201803/t20180327_3022170.html

    7. 【法规全文】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浙江省丽水市人大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8年3月27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蒋卫宇院长所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重要嘱托,紧紧围绕市委“明目标,树标杆,争先进位大赶超”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打造过硬法院队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我市全力打造绿色发展中国方案的鲜活样板,争当中国特色乡村振兴的排头兵,加快高质量实现“两大历史使命”,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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