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并应当接受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旧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旧住宅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旧住宅区管理机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旧住宅区提供清扫保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综合维修等基础性服务,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旧住宅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七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业管理活动中参照使用。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和合法占有人之外的,依法对物业享有使用权的人。
(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含保安、监控用房)、档案用房、仓储用房和维修、保洁用房等。
(四)物业档案,包括物业权属资料、技术资料、验收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属资料、个人资料,物业运行记录、物业维修记录、物业服务记录和物业管理相关合同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 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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