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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11-21
    2. 【标题】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qthrd.gov.cn/news_show.asp?type=70&id=4416

    7. 【法规全文】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1日中共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专家在预算审查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作用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承担预算审查监督专家聘任、日常管理、组织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审查监督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应当就全市的财经形势、财政政策、市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安排、执行、调整和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专家库由预工委聘任我市经济、财税、会计、法律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大专院校从事经济(教学)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热心预算审查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库人选,实行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预工委定向邀请的方式。下列单位组织可以推荐专家库人选: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三)有关国家机关;

    (四)有关社会团体。

    第六条 预工委对各单位推荐的和个人自荐的专家人选组织审核。

    预工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影响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根据审查监督工作需要、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预工委颁发聘书,并以预工委的名义致函专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原则上不超出本届任期。

    第九条 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适合参与我市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可以主动辞去专家职务。

    专家无特殊情况不按要求参加预算审查监督活动、以专家名义从事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出现其他不适宜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由预工委提出解聘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在聘任期内,专家因故被解聘或主动辞聘的,应当交还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增补专家参照初选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预工委应当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编印成册,做好专家库及其专家的信息维护工作。

    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预工委。

    第十三条 专家的工作内容:

    (一)应邀参与全市财政总预算、决算及市级部门预决算审查;

    (二)应邀参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查;

    (三)应邀参与市级预算调整审查;

    (四)应邀参与预算审查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在聘任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组织的学习培训;

    (二)应邀参加有关会议;

    (三)查阅与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预算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规定:

    (一)认真负责,按时提出审查监督意见和建议;

    (二)按时参加工作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

    (三)不得泄露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获得的有关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在预算审查期间不得以专家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加与工作无关的影响。

    第十六条 邀请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专家库中选择。

    邀请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活动,每次3至7人。

    第十七条 向专家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其参加有关调研、座谈会、论证会;

    (二)面谈征求意见;

    (三)通过向其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涉密内容除外);

    (四)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邀请专家参加会议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应当于召开会议前将会议通知、审查监督内容提纲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专家;召开临时会议或者紧急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专家。

    采取面谈等方式向专家咨询的,应当提前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

    对专家的咨询意见应当作详细记录。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专家作必要的说明。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有专家意见的电子邮件或者信息复制保存。

    第十九条 专家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对预算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当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不得以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名义从事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等,应当予以吸收或采纳。对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

    专家审查监督意见应当归入工作档案。对专家在审查监督时提出的意见,应当适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应当为专家的审查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其他物质条件和劳务费用,每次审查监督活动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给参与审查监督的专家库成员每人500-1000元劳务费,单次审查监督活动时间较长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调整费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域外专家的食宿,报销往返交通费及旅途补助等相关费用。聘请专家授课,按照专家资历,参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工委应当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专家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专家库工作机制;每年可以对积极参与审查监督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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