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2017年11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部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的延伸和发展,目的是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部门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为工作评议;对上述机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为述职评议。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结合进行。
第三条 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集体评议、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组织领导
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评议工作的实施,研究制定评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具体评议工作。
第五条 评议工作组组成人员
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为主,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评议工作组。每次直接参加评议工作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15-20%左右。可以吸收各级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评议活动。
第六条 代表参加评议工作的要求
(一)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各项评议活动;
(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保密规定。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评议活动中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第九条 评议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组成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监察委员会;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市人民检察院;
(五)本行政区域内驻七台河市中省直单位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单位;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评议对象的提出,可以在每年年初人代会期间,由全体人大代表投票初选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汇总;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重点选取承担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较多、承办人大代表建议较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和部门作为初评对象;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题抽样调查,结合调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初评对象。初评对象确定后,经主任会议初审、人大常委会会议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确定。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接受评议,听取意见,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评议工作计划,应当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在开展评议工作调查前10天,公开评议工作组联系方式,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评议内容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评议的方式和程序
工作评议分为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
1、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定评议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确定参加评议工作人员,成立评议工作组;
3、组织参加评议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4、进行评议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5、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同时,征求相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意见进行修改。
(二)评议调查
1、评议工作组应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测评、问卷调查和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2、评议工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评议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情况;
3、调查结束后,评议工作组应及时形成评议工作调查报告。
(三)评议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集体进行评议,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
2、听取评议工作组的工作评议调查报告;
3、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询问,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询问;
4、进行会议评议;
5、对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现场打分。满意度设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合计不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定为“不满意”,并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四)评议整改
1、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汇总整理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印送被评议部门和单位。
2、评议对象在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评议对象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延期,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延期的须报下一次主任会议备案。延期后,评议对象要在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3、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对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促评议意见的落实,保证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评议整改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评议中提出问题的落实办理情况;
(二)评议对象改进工作情况;
(三)对违法违纪人员处理情况;
(四)完善规章制度情况;
(五)整改结果得到代表满意和认可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评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限期整改,要求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或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或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决议,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处分。责任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议结果
(一)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党组名义向市委报告;
(二)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并送交市委组织部,将其作为对部门和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情况和测评结果,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建议将其作为对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
(四)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工作成绩突出、积极配合和支持评议、整改落实好的单位或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肯定和表彰。
(五)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人大门户网站等自办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增强评议透明度。
第十八条 经第一次测评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半年内将在常委会会议上再次听取评议对象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第二次测评。
经两次测评均为“不满意”的,报经市委同意,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启动免职程序;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工作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