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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11-24
    2. 【标题】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qthrd.gov.cn/news_show.asp?type=134&id=4423

    7. 【法规全文】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大常委会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17年11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审议意见的落实,提高常委会监督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和执法检查、视察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应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的时限要求、督办部门及其它必要的内容等。

    第三条 督办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督办的日常工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对口负责原则,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担督办的组织、协调、联系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进行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议意见交办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对“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的事项,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采取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对推诿、延误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督办意见。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明确承办单位和完成的目标、时限,认真研究处理,应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办理情况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延期,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延期的须报下一次主任会议备案。延期后,承办单位要在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应包括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效果,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承办部门必须说明审议意见没有落实的原因、下步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前,承办单位要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反馈。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承办单位确定审议意见办理报告后,应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汇报,经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议题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对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对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客观评估效果,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评价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落实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设定“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选举办公室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配合。

    第十二条 在满意度测评中,如“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合计不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测评结果定为“不满意”。 被测评为“不满意”的单位要重新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跟踪检查,要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等程序。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7日内,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通报,同时报送市委,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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