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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12-26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61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1989年12月26日,最高检/最高法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办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中非法获利数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认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在内;在确定追缴非法所得数额时,对已经作为税金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以不再计入应追缴的数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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