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 晏
2018年3月2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16〕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原第九条:“行政划拨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依法移交,作为市级国有资产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出让土地上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以综合成本价进行回购并负责管理。”修改为:“在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成后按照依法签订的配套协议进行移交,具体移交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