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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1. 【颁布时间】2018-5-14
    2. 【标题】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41701/index.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惰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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