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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3-10-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2013]22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ntrd.jsjc.gov.cn/jianwu/guifan/201712/t20171201_205694.s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刑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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