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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8-4-24
    2. 【标题】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3. 【发文号】银保会令2018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338115BD0E6C43AAA979221670632DC5.html

    7. 【法规全文】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时限
    要求

    2019年6月30日
    100%

    2019年12月31日
    80%

    2020年6月30日
    60%

    2020年12月31日
    45%

    2021年6月30日
    35%

    2021年12月31日
    25%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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