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
(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
(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
(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
(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时限
要求
2019年6月30日
100%
2019年12月31日
80%
2020年6月30日
60%
2020年12月31日
45%
2021年6月30日
35%
2021年12月31日
25%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