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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4-19
    2. 【标题】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2018〕3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28_2880923.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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