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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 【颁布时间】1950-1-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2021950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人民日报转来航空警备营营部、读者虫珍等询问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组:
    1949年12月27日转来读者询问函二件已收,兹分别解释如后,请用贵报名义作答。
    一、航空警备营营部
    你营二连某排长于1946年参加我军后,其妻宗本珍即于次年另与蒋匪军刘某结婚,直到解放后仍继续其同居生活。如来信所举属实,则某排长要求和女方离婚似已具备必要的理由。他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司法机关提出离婚之诉,听候调查裁判。如系男女两方自愿,则可不必经过诉讼而直接同往当地区政府请求批准离婚。
    二、虫珍同志:
    幼年由父母包办代订的婚约,现如一方不愿继续婚约或结婚,可以请求解除婚约,但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不能笼统地无分别地引用这个原则;例如你那同事的爱人系现役革命军人,现在正为参加全国最后解放之战,不能回家来结婚,这个事实就必须予以慎重考虑。你来信所谓已有三年之久双方没有互通音讯,但未指出主客观的原因是什么ⅶ是双方感情不好不愿通讯呢ⅶ还是因为敌人的分割封锁或由于在战争中无暇顾及此呢再或由于尚未结婚彼此之间不好意思通讯呢ⅶ我们必须从这些实际问题来认真加以考察,然后有可能弄清问题的真相。而且从你来信中,我们看到了另一个事实,那就是当着女方向县司法科请求解除婚约的时候,司法科提出了男方的来信(且有部队的证明);要求等待战争结束后,再来处理和女方的婚姻问题,这就是说男方对婚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司法科根据这个事实所作裁定,我们认为是允当的。如来信所述,男女双方都是革命工作同志,男的在前方打仗,女的在后方工作,双方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且同样担负着对人民革命事业的一份责任,因之我们应该在爱护革命利益的前提下,来关心他们的个人幸福。在伟大的解放战争中,无数青年男女奋不顾身地参加了前线和后方工作,他(她)们忍受了个人暂时的痛苦和牺牲,为了全国人民幸福的将来。现在,战争很快就要结束了,我们今年就要完成全国胜利,因之你那同事的爱人所提出关于婚姻问题的要求,应该看作是合情合理的;从女的一方理由来看,纵有暂时的“痛苦”,但解决这种“痛苦”也应该是兼顾双方利益的,我们试想一想:如果你同事对她爱人的这个正当的要求不加以考虑,片面的强调个人利益而和对方解除婚约,无疑的,这同样是一种不平等的行为。为了革命利益也为了男女双方共同的幸福,我们都有责任劝说你的同事再耐心地等一等她那前方的爱人,这种态度,将鼓舞男女双方以忘我的精神来担负前线和后方的工作,完成全国革命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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