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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4-12
    2. 【标题】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16_2868702.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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