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12269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市、州监察委员会主任”。
六、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市、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十、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