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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9-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3. 【发文号】高检法发字〔1989〕第3号
    4. 【失效时间】2002-2-25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02-2-25已经被id1705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婚案件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查处的通知

    1989年12月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法纪检察部门移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查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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