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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2-25
    2. 【标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z.gansu.gov.cn/art/2018/2/25/art_1188_461558.html

    7. 【法规全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2月2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4年市政府1号令颁布,2016年市政府3号令修正)予以废止。



    《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办法》的废止说明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的要求,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下发《关于清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通知》(兰府法〔2017〕27号)。经清理,《兰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04年兰州市人民政府1号令发布,2016年市政府3号令修正)(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问题,应当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办法》个别条款与全国人大相关规定不符

    《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结算和采购、供货费用结算,应当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号)认为: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保障,在法律上却存在问题,一是实质上是以审计决定改变建设工程合同,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法律效力范围;二是地方性法规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合同双方竣工结算依据,将适用于被审计结算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缺乏上位法依据,超越了地方立法权。

    二、《办法》部分内容与国家的相关政策不符

    《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财政部门批复财政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应当以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该规定内容与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相矛盾。《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以上规定内容与2017年1月6日《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2017年度应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审办发〔2017〕1号)“依法独立做好投资审计,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项目结算和决算、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的要求不相符。相应《办法》第五章针对上述条款设定的行政处罚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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