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事项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5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陈 晏
2018年2月1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事项的决定
为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该区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南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可以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本决定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明确的具体事项实施。
二、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并且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与委托机关对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制度,加强批后日常监管,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受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机关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报送委托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