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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1. 【颁布时间】1950-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0/113103195005.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徒刑期满可否酌情延长问题的解答

    1950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问:徒刑或劳役期满,而被告仍有危害性,不宜释放时,可否延长其徒刑或劳役的期间?答:我们认为判刑既有一定依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政策),就不能随便延长,这是人民法律的尊严。如执行期间继续发现其犯罪行为,如逃跑、暴动、杀人……等,则应再经法院另为审判,不能由监所擅自延长刑期。如果没有另外犯罪行为,仅系估计某犯人出狱之后仍可能有危害性,就不能作为加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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