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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8-1-31
    2. 【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33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cwj.sc.gov.cn/xxgk/NewT.aspx?i=20180201182107-219624-00-000

    7. 【法规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力

    2018年1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相关部门下放或委托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3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项目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各片区管委会实施;委托项目由各片区管委会与省直相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省级管理事项时,要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省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省编办会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可以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管委会、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整。

      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的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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