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1. 【颁布时间】1989-11-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函

    1989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两院为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籼稻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7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的签订地是成都市,履行地是安徽省嘉山县。1988年双方当事人在眉山县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标的质量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该协议并非独立合同,只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况且此次涉讼也不是为了补充协议约定的质量或履行期限问题,而是为原合同所订价格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不宜以该协议签于眉山县即确定由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安徽省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