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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12-30
    2. 【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anning.gov.cn/Government/jcxxgk/zcwj/bjwj/whfl/zxwj/201801/t20180110_818144.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以下4件规章:

      一、《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二、《南宁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三、《南宁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8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改)。

      四、《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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