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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8-1-24
    2. 【标题】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8年第24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802/t20180206_751397.html

    7. 【法规全文】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第 249 号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8年1月24日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侨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保管的其他侨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从清代以来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华人华侨通过民间渠道寄给家乡眷属的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银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信件、账册、票据、证书、谱牒、照片、广告、匾额、印章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侨批档案保护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为文物的侨批档案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开展侨批档案的研究;

      (三)开展侨批档案的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侨批档案管理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省侨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侨批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护管理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发现侨批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收藏保管侨批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文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侨批档案被认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变更所有权后,向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导致侨批档案损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捐赠给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或者国有博物馆,相关受捐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寄存到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国有博物馆、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对其收藏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侨批档案保护基金,用于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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