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21号
第 21 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营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1月27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依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经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等25件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等20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件)
http://www.yingkou.gov.cn/xxgk/gfxwj/zfwj/201801/P020180102392265393314.doc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件)
http://www.yingkou.gov.cn/xxgk/gfxwj/zfwj/201801/P02018010239226625274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