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的决定
第 24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7年11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省级职教基地(清远)的建设效率,省政府决定将下列9项涉及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的行政职权事项委托清远市实施。委托事项实施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至省级职教基地(清远)建设完成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