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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7-11-21
    2. 【标题】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7年第2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public.zhengzhou.gov.cn/10CBG/608068.jhtml

    7. 【法规全文】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1月2日市人民政
    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 长 程志明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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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雕塑
    建设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机
    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
    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特
    色创新,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监督管
    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雕塑日常工作
    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
    市雕塑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园林、水务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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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雕塑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推动城市雕塑创新,提升艺术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
    公布。
    第八条 编制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
    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和建议。
    第九条 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城市雕塑布局结构、体量、题材、数量、密度及其实施计
    划;
    (四)其他城市雕塑与分区控制规划。
    第十条 建设城市雕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当
    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雕塑建设手续时,就城
    市雕塑的题材、设计方案等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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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城市雕塑艺术评审组织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对城市雕塑的题材、设计方案等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
    车站、风景名胜区等有重要影响地段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
    案,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鼓励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雕塑建设资
    金。
    第十四条 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感情,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
    (三)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
    (四)有悖于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按照
    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财政投资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市城市雕
    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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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市、区)财政投资单独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其他形式投资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
    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
    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
    制作、施工和安装城市雕塑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原创作
    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艺术监制,并依法进行工程质量
    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城市
    雕塑工程建设验收。
    城市雕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验
    收资料报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
    案管理机构报送存档。
    城市雕塑交付时,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
    维护工艺和方法。
    第十八条 城市雕塑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确认。
    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分
    工要求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室外雕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者负责,养护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城市雕塑技术规程和本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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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第二十条 爱护城市雕塑,维护社会文明。
    不得破坏、污损、损毁、遮挡城市雕塑,禁止在城市雕塑上涂
    写、刻画、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复制城市雕塑。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
    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
    塑的,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需费用由要求
    迁移或者拆除的单位承担,对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城市雕塑迁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雕塑管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
    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污损、损毁、遮挡
    城市雕塑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
    画、张贴、悬挂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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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的城市雕塑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
    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
    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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