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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1. 【颁布时间】2017-9-29
    2. 【标题】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jxrd.jxnews.com.cn/system/2017/10/25/016498295.shtml

    7. 【法规全文】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中途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者绕道行驶的;

      (三)巡游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计程计价等设施设备的;

      (四)网约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的。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限期整改。道路运输经营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营。

      第八十二条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自吊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和车辆营运证。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讫点和线路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辆、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基本出行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四)巡游车客运经营,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五)网约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六)货运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运活动。道路货运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七)汽车租赁经营,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八)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不实行有偿或者竞价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对申请人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经营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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