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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12-2
    2. 【标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jsrd.gov.cn/zyfb/jyjd/201712/t20171208_481013.shtml

    7. 【法规全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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