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