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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 【颁布时间】1949-1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49/1139011949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天津市法院今后案件判决须于判决载明向何法院提起上诉的命令

    194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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