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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10-30
    2. 【标题】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zzsrd.gov.cn/gsgg/634692.shtml

    7. 【法规全文】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17年10月30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绩效、推动预算公开,促进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推动预算体系建设,促进预算制度改革

    1、市、区(市)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

    2、一般公共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3、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补助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补助支出。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结余。预算支出应当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其他支出,结转下年支出。

    5、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收入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政府的补助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应当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其他支出。

    6、各类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省、市等各级确定的重点支出。

    要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当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二、严格预算审查程序,把握预算审查重点

    7、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重点应当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按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还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算分析报告,并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预算草案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审查前,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征求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

    9、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向会议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以及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各级政府编报的预算草案应当进行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重点支出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应当逐项单独编列,并做具体说明。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10、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以及预算报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妥当;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等。

    1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查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时,可以采取代表团分组审议、联组审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议方式,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等,应当及时汇总代表们的审查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12、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应当成立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并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三、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执行

    13、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14、市、区(市)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级报送的预算,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备案的汇总预算,应当进行备案审查。

    15、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收支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或者财政专户,并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严禁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严禁虚收空转;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16、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上述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17、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市对区 (市), 区 (市)对乡镇的财政体制,由市、区 (市)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8、市、区 (市)国库应当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财政暂付款、暂存款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控制财政暂付款、暂存款规模。市、区 (市)国库应当定期对国库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报告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19、各级地方财政专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财政专户资金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各级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20、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各级政府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21、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正、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常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配套。新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市、区 (市)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2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设立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分别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和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23、各级预算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超收的部分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者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市、区(市)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24、加强结转结余支出管理。各级上一年度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用于结转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有效控制新增结余结转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四、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提高预算支出绩效

    25、市、区(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实施监督,必要时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26、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日常监督应当定期就本地区和本级预算收支情况进行调研,监督预算执行。应当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重点支出预算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形成的调研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抄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全省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级预算联网监督中心建设,安排专用场所,配备必要硬件设施,完善网络接入条件,逐步实现与本级财政、审计、地税、国资、统计,以及人民银行本地支行、国税等部门的横向联通,并接入全省统一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网络,实现省、市、区(市)三级纵向贯通,应用网络系统平台开展预算联网监督。

    27、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切实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以及对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评价、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实行预算绩效奖惩制度。

    28、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市、区(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转借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应当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转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规范举债行为,除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限额举借、转借的债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市、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以及下级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以及下级政府债务进行审计。市、区(市)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9、各级政府应当结合预算安排,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政府文化资产的管理和配置,提高政府资产的使用效益。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适时按照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条件成熟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30、市、区(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年度审计,适时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审计结果和调查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质询和对重大问题展开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决算审查监督,推动预算决算公开

    3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市、区(市)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应当将全口径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然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32、市、区(市)政府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中,应当报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预算重大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调研,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33、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审查决算的重点为:预算收入情况;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以及绩效情况;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结余情况;本级预算调整以及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抽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的决议,加强和改进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34、各级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区(市)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5、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上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6、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确实需要由上级政府代编的,应当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乡镇政府编制或者由上级政府代编的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7、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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