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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7-11-1
    2. 【标题】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fzrd.gov.cn/ggl/201711/t20171103_1812728.htm

    7. 【法规全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精神,即撤销县级长乐市,设立福州市长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现就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政权机构名称作相应改变,即原长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乐市人民政府、长乐市人民法院、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变更为长乐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长乐区人民政府、长乐区人民法院、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二、原直接选举产生的长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变更为长乐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换届时长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长乐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

      三、原长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长乐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长乐市人民法院、长乐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变更。

      四、长乐区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暂按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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